学校各单位、部门:
为配合吉林省第十二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申报,按照学校推荐高水平、高层次教研成果的总体原则,对《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管理办法》(吉工师字〔2018〕51号)文件中“第八条 奖励类别及等级”的规定调整如下:
1.“校级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分论文和教材(专著)两个类别”调整为“校级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分论文类、决策咨询类和著作类(含教材)三个类别”。
2.“校级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分设一、二、三等奖”调整为“校级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分设特等奖、一等奖、二等奖”。
3.上述调整从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注:《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》的通知(吉工师字〔2018〕63号)、《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基本条件(试行)》(吉工师字〔2021〕70号)等职称评聘、岗位聘期任务和绩效奖励等有关此项的规定,“特等奖、一等奖、二等奖”依然按原文件的“一、二、三等奖”执行。
高等教育研究所
2021年9月29日